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65459A號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3年5月28日高市衛疾管字第11335673500號函辦理。
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高雄市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含防火巷、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地下室、屋後溝、屋簷排水槽等防空避難設備及頂樓)之積水容器,避免病媒蚊或幼蟲孳生。
三、為避免發生登革熱等病媒蚊傳染病疫情,請持續確實辦理以下防疫措施:
(一)請各責任區負責人員、巡檢人員落實環境巡檢,並請加強督導權管房舍、空地、空屋、公共工程工地及設備設施之環境管理;另專責人員每週應定期巡檢積水容器或積水區域,雨後或曾發現陽性孳生源之熱點及機構內工程施工之場所、水溝、屋簷排水槽及地下室,應加強派員巡查並清除孳生源,且請積極配合各衛生單位的清消工作及稽查作業。
(二)請掌握自登革熱流行區來(返)臺員工之人數、名冊與健康狀況,以及關懷校園、機構內員工之健康狀況,若發生確診病例,應落實通報作業,以利掌握疫情發展。
四、校園內人員如有發燒、頭痛、後眼窩痛、肌肉痛、關節痛、骨頭痛及出疹等登革熱疑似症狀,應立刻至高雄市登革熱整合式醫療合約院所(網址:https://gov.tw/146)就醫加驗NS1快篩,並告訴醫師過去兩週內的旅遊史及活動史,以提高醫師警覺,同時通報轄區衛生所,俾利掌握疫病情況與及早防治,減少社區群聚風險。另請宣導發病勿自行購藥服用,避免延誤就醫及鑑別診斷,如遇假日等無法聯繫所在地衛生所時,可致電該局值班專線(07)72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