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39000 號令制定公佈之規費法。 二、考量申辦各項證明文件之個別需求,審酌其所耗費之行政人力、物料成本,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徵收使用規費,故訂定本要點(如附件),並於113年8月15日行政會議提案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