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衛生組】轉知「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3條,如內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12年12月29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101706號令,修正發布「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3條,請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29日衛授疾字第1120101715號函暨教育部113年1月4日臺教綜(五)字第1120130529號(附件)辦理。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