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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假規定】轉知-公務人員及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5月9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46344A號、銓敘部112年5月5日部法二字第1125570873號函辦理。
二、因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2年5月1日解編,公務人員及教師經學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至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
三、檢附國教署函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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