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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條件說明(108課綱適用)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

學生各學年成績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應包括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學生畢業需符合下列各條件:

  • 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 160 學分
  • 部定必修目均須修習,並至少 85%及格
  • 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 80 學分以上,其中至少 60 學分及格
  • 實習 (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 45 學分以上及格。
  • 功過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體育績優、技藝優良、身心障礙、原住民等身份學生,及格基準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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