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國立岡山農工教師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縣國立岡山農工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 二 章 【宗旨與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提昇教師專業自主,保障教師工作尊嚴,以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推動教育改革並保障學生受教權。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的教育問題。
四、辦理各項教師所需要的服務活動。
五、與學校協議本校的教師聘約。
六、與其他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
七、派代表參加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第三章 【會員】
第 七 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並繳交會費,即為會員。校長、護士、職員、工友、退休、實習、代理教師得申請,繳交會費,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三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會費之數額。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七、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互選、罷免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解聘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之決議,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三十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由會員大會議決。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