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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院臺消保字第一一三五O二O七二八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公告.pdf
修正條文.pdf
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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