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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檢送本部「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之具教職及學生身分被害者名譽回復處理原則」

一、倘有符合資格者提出申請或查詢,另由相關處室依權責協助提供教職或學籍等證明文件,並轉知教育部專案申請窗口。
二、已依規定獲得國家賠(補)償及平復之被害者及家屬,如有回復教職及學生身分之需求,可自行或是透過轉型正義相關民間團體、機關之協助,備妥平復文件、當時為教職或學生之認定文件,以電子郵件寄送教育部專案窗口辦理(TJE@mail.m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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