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資訊】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之相關經費支應及行政實務處理說明
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之相關經費支應及行政實務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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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調查相關經費支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8 年6 月13 日以主預教字第
1080101375 號函復說明,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
點」(以下簡稱支給要點)第4 點及第8 點規定(111 年12 月20 日院授主
預字第1110104008 號函修正),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
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
查本機關學校召開會議之資料及處理與本機關學校業務有關文件資料之撰
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等,不得支給稿費。以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係
學校依法應辦事項,校內人員應學校指派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並撰寫調查報
告,屬其業務執掌範圍,基於不重複支領原則,不得支給出席費及稿費。
調整本部108 年6 月21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80088013 號函所列支應規
定如下:
(一) 調查小組調查費之支給:
1. 外聘之專家學者:以調查會議支給出席費,每次會議以新臺幣2,500 元
為上限。會議依調查對象不同以場次計,每場次2-3 小時為原則。
2. 事件管轄學校人員:以減少教學鐘點數、核實發給加班費或核予補休時
數等方式代之。
3. 被害人現就讀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學校人員由指派學校依上開2.辦
理。倘外聘校外專家學者代表參與調查會議,則其出席費由被害人就讀
學校支應。
4. 撰寫調查報告人員:得審酌學校預算,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
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發給撰稿費(每千字1,100 元至1,600 元。倘
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支給基準時,依其規定。)。事件管轄學校人員及被
害人學校人員撰擬調查報告不得支給稿費,因撰寫調查報告增加額外工
作時數,請學校核予補休、減少教學鐘點數、發放加班費等方式處理。
5. 加班費之支給,由學校逕行審查認定加班之事實,參考「各機關員工加
班費支給標準」規定發給(教師可比照學務主管、職員之支給標準核實
編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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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通費及住宿費:
1. 第一項(一)外聘之專家學者由邀請學校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2. 學校人員因調查案件而有出差之事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支給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
二、 經費編列及執行考核: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0 條規
定編列經費預算支應之,倘學校經費不足時,由主管機關依性平法第4
條、第5 條及第11 條所定法定任務範圍,提供學校必要協助,並列入督導
考核。經費編列及相關留用規定,說明如下:
(一) 依國民教育法第8 條規定,地方政府轄管之中小學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
費,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公立中小學預算未執行部
分得否累計移入下一年度使用,應依地方政府相關規定辦理保留,並請
各地方政府制訂相關規定協助學校處理預算經費之留用。
(二) 鼓勵各主管機關所屬私立中小學之經費編列與支應,應制定前年度未執
行經費得留用至本年度之相關規定,採如上相同處理方式。
(三) 國立大學附設小學,係屬非營業特種基金運作體制,依法應編列性別平
等教育相關業務預算支出,年度預算執行如有賸餘,可滾存基金於以後
年度繼續運用,次年度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整體之支出(實際支出
超出預算部分),得併決算辦理。
(四) 教育部主管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法應編列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經費預
算,年度預算執行如有賸餘,得依相關規定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
用。次年度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整體之支出(實際支出超出預算部
分),得併決算辦理。
(五) 大專校院經費之編列與支應,依據本部高等教育司111 年12 月21 日臺
教高通字第 1112205176 號函致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校內委員參與案件
調查支領出席費、調查報告撰寫稿費,國立大學校院得就自籌收入部分
審酌衡平性及財務狀況等,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規定訂定
相關支用規定,並經校內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私立大
學校院基於維護校園性別平等,亦請學校就自籌收入部分依校內程序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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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相關支用規定。公私立大專校院預算之編列與執行亦列入書審考核指
標檢視辦理情形。
三、其他需支應費用與人力安排:
(一) 訪談紀錄:調查訪談紀錄得採摘要紀錄或逐字稿紀錄,訪談紀錄之聽
打,應請學校依校內人員之工作付出時間核實發給加班費;如委由民間
廠商聽打譯稿者,請學校依市場行情計價,編列預算核實支付譯稿費。
(二) 學校在進行事件調查訪談會議時,應安排內外場人員協助,外場人員負
責報到、招待等訪談事宜之安排,內場人員負責訪談錄音、紀錄等工
作,避免因內、外場由同一人員負責,以致分身乏術,徒增訪談過程中
不必要之缺失。
(三)為鼓勵學校人員參與校內外事件之調查工作,擔任調查小組成員者,由
學校核給公(差)假,如有代課之安排需要時,亦由學校安排代課並支
付代課費用。
(四)執行行為人防治教育8 小時相關經費,學校應視授課人員之身分別及授
課性質,依「各級學校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或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核時支給鐘點費、加班費或補休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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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調查相關經費支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8 年6 月13 日以主預教字第
1080101375 號函復說明,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
點」(以下簡稱支給要點)第4 點及第8 點規定(111 年12 月20 日院授主
預字第1110104008 號函修正),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
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
查本機關學校召開會議之資料及處理與本機關學校業務有關文件資料之撰
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等,不得支給稿費。以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係
學校依法應辦事項,校內人員應學校指派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並撰寫調查報
告,屬其業務執掌範圍,基於不重複支領原則,不得支給出席費及稿費。
調整本部108 年6 月21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80088013 號函所列支應規
定如下:
(一) 調查小組調查費之支給:
1. 外聘之專家學者:以調查會議支給出席費,每次會議以新臺幣2,500 元
為上限。會議依調查對象不同以場次計,每場次2-3 小時為原則。
2. 事件管轄學校人員:以減少教學鐘點數、核實發給加班費或核予補休時
數等方式代之。
3. 被害人現就讀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學校人員由指派學校依上開2.辦
理。倘外聘校外專家學者代表參與調查會議,則其出席費由被害人就讀
學校支應。
4. 撰寫調查報告人員:得審酌學校預算,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
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發給撰稿費(每千字1,100 元至1,600 元。倘
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支給基準時,依其規定。)。事件管轄學校人員及被
害人學校人員撰擬調查報告不得支給稿費,因撰寫調查報告增加額外工
作時數,請學校核予補休、減少教學鐘點數、發放加班費等方式處理。
5. 加班費之支給,由學校逕行審查認定加班之事實,參考「各機關員工加
班費支給標準」規定發給(教師可比照學務主管、職員之支給標準核實
編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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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通費及住宿費:
1. 第一項(一)外聘之專家學者由邀請學校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2. 學校人員因調查案件而有出差之事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支給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
二、 經費編列及執行考核: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0 條規
定編列經費預算支應之,倘學校經費不足時,由主管機關依性平法第4
條、第5 條及第11 條所定法定任務範圍,提供學校必要協助,並列入督導
考核。經費編列及相關留用規定,說明如下:
(一) 依國民教育法第8 條規定,地方政府轄管之中小學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
費,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公立中小學預算未執行部
分得否累計移入下一年度使用,應依地方政府相關規定辦理保留,並請
各地方政府制訂相關規定協助學校處理預算經費之留用。
(二) 鼓勵各主管機關所屬私立中小學之經費編列與支應,應制定前年度未執
行經費得留用至本年度之相關規定,採如上相同處理方式。
(三) 國立大學附設小學,係屬非營業特種基金運作體制,依法應編列性別平
等教育相關業務預算支出,年度預算執行如有賸餘,可滾存基金於以後
年度繼續運用,次年度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整體之支出(實際支出
超出預算部分),得併決算辦理。
(四) 教育部主管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法應編列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經費預
算,年度預算執行如有賸餘,得依相關規定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
用。次年度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整體之支出(實際支出超出預算部
分),得併決算辦理。
(五) 大專校院經費之編列與支應,依據本部高等教育司111 年12 月21 日臺
教高通字第 1112205176 號函致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校內委員參與案件
調查支領出席費、調查報告撰寫稿費,國立大學校院得就自籌收入部分
審酌衡平性及財務狀況等,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規定訂定
相關支用規定,並經校內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私立大
學校院基於維護校園性別平等,亦請學校就自籌收入部分依校內程序訂
3
定相關支用規定。公私立大專校院預算之編列與執行亦列入書審考核指
標檢視辦理情形。
三、其他需支應費用與人力安排:
(一) 訪談紀錄:調查訪談紀錄得採摘要紀錄或逐字稿紀錄,訪談紀錄之聽
打,應請學校依校內人員之工作付出時間核實發給加班費;如委由民間
廠商聽打譯稿者,請學校依市場行情計價,編列預算核實支付譯稿費。
(二) 學校在進行事件調查訪談會議時,應安排內外場人員協助,外場人員負
責報到、招待等訪談事宜之安排,內場人員負責訪談錄音、紀錄等工
作,避免因內、外場由同一人員負責,以致分身乏術,徒增訪談過程中
不必要之缺失。
(三)為鼓勵學校人員參與校內外事件之調查工作,擔任調查小組成員者,由
學校核給公(差)假,如有代課之安排需要時,亦由學校安排代課並支
付代課費用。
(四)執行行為人防治教育8 小時相關經費,學校應視授課人員之身分別及授
課性質,依「各級學校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或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核時支給鐘點費、加班費或補休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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