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轉知「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114學年度獎學金」
一、獎項名稱、名額及獎勵:請參閱 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金網站
二、申請者應具備之基本成績條件:
(一)就讀二、三年級在校生。
(二) 113學年度全學年度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70分以上。
(三)在校德行成績無負面評語、無懲處紀錄者。
註:技職(藝)類科學生獲得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比賽或國際性比賽前三名,且112學年度德行、學業、體育成績均在60分以上者,亦得提出申請。
(四) 申請時如已領取其他單位獎學金,請勿重複申領本會獎學金。
三、申請人請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取申請表件,填妥後備齊相關文件於114年9月22日(星期一)前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每位學生最多得申請2項獎學金,最多以獲配1項獎學金為限。申請人數逾申請名額,依成績高第次序送件。
四、常見問題:
Q:我是清寒學生,需附上哪些證明文件?
A:原則上以政府機關證明之「低收入證明」最具效力,惟考量取得不易,本會依序接受學校師長證明文件(師長推薦函等)、村里長出證明文件(清寒證明等)、或其他證明文件。
Q:我是單親學生,需附上哪些證明文件?
A:以戶口名簿為主要證明文件。如有特殊情況亦可提供相關文件(如父母死亡證明、植物人證明等等)。
Q:我是身心障礙學生,需附上哪些證明文件?
A:以身心障礙手冊為主要證明文件。如有特殊情況亦可提供相關文件(如醫院證明…等)。
Q:我沒有身心障礙,但我父母有,這樣符合「身心障礙」的申請條件嗎?
A:自100學年度起,申請條件為「身心障礙」者限學生本人,如父母身障者則列為「其他證明」。
Q:我申請的獎學金有戶籍限制,需附上哪些證明文件?有父系或母系的限制嗎?
A:以戶籍謄本為主要證明文件,父系或母系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