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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1年9月9日體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1條

國立岡山農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學校體育教學及活動之實施特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訂定國立岡山農工職業學校體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校體育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本校實施體育之目標如下:
一、發展基本動作能力,學習運動技能,培養參與體育活動之必備技能。
二、增進體育知識,建立正確體育觀念,培養參與運動之積極態度與知能。
三、提昇體能,增進運動持續能力,促進身心均衡發展。
四、啟發運動興趣,體驗運動樂趣與效益,建立規律運動習慣。
五、培養運動道德,促進和諧人際關係,發展良好社會行為。

第4條

本校依有關規定設體育組長ㄧ職,應聘合格體育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辦理全校體育行政業務。

第5條

本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體育工作及行政業務,依法設學校體育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
二、校內重要體育教學及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前項委員會由學校有關單位主管、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及學生代表等組
成之。

第6條

每學期得視需要聘任合格體育教師擔任體育教學及協助推動全校體育活動。

第7條

每學年開學前訂定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並應切實執行。

第8條

體育經費應依據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編列預算。

第9條

定期舉辦體育教學研究活動,並規定體育教師定期參加專業進修活動。

第10條

體育課之編班與排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體育課之教學除原班授課外,為考慮學生之個別差異或運動興趣,得採另行編班(組)方式,每班(組)人數以四十人為原則。

二、身心障礙或經醫師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與一般學生同時上課者,應另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每班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

三、各班(組)每週之體育課以隔日編排為原則。(配合游泳課程除外)

第11條

體育課之實施,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下列措施:

一、體育課應依既定課表時間及進度實施教學。

二、遇天雨地濕或氣候不適合室外教學時,應充分利用室內場地,實施體育教學,不得停課或改授其他課程。

三、具有優異運動潛能之學生,輔導其選修體育或加入運動代表隊,加強訓練指導。

四、體育組應充分規劃利用體育設備實施體育教學;每學期教授游泳課程。

五、體育特殊教育班之授課,應依學生既有能力及特殊需求,訂定教材內容及實施個別化教學。

第12條

體育成績考查依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13條

體育活動,除依有關規定實施外,應加強下列措施:

一、每週應實施晨間或課間健身運動兩次。

二、課外運動列入彈性課程,必要時得與(聯課活動)配合實施。

三、輔導成立運動社團,做為推展課外運動之基礎單位,並提供學生參與課外運動之機會。

四、每年舉辦全校運動會一次,舉辦全校水上運動競賽一次並酌辦體育表演會。每學期舉辦各類體育活動六項或辦理健身操,有氧操比賽。

五、應運用課餘時間或假期,舉辦體育育樂營,充分提供學生參與休閒運動之機會。前項措施應由體育組長與相關單位共同策劃辦理。

第14條

訂定校際體育活動參與計畫,輔導學生參與校際體育活動。

第15條

選擇具有特色之運動種類,加強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並得組成運動代表隊,聘請具有專長之教練擔任訓練工作。

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教練之聘請、優秀運動員、教練及有關人員之獎勵等規定,由體育組長草擬依程序提請相關會議議決。

第16條

本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提出計畫報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成立體育班。

第17條

本校應依各級學校設備標(基)準之規定,設置體育設備。本體育設備之使用、維護及管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加強辦理:

一、體育設備應訂定使用、維護及管理之規定,並指定專人負責。

二、體育設備應優先用於體育教學,於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原則下,應訂定規定,開放社區民眾體育活動使用。

第18條

有關運動安全應加強下列全措施:

一、體育設備應標示明顯之安全注意事項或使用須知。

二、指定專人定期檢修體育設備;體育教師、教練及有關人員於授課前或活動前應檢視體育設備。

三、訂定運動意外傷害處理程序,遇發生意外傷害時,依程序緊急處理。
四、備有運動意外傷害急救器材及用品,並隨時補足。

五、定期辦理運動傷害防護研習,並指導學生預防及處理運動傷害之發生。
六、定期辦理水上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指導學生預防戲水意外事件之發生。

第19條

本校就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內容,定期評鑑實施成效,研訂具體改進措施。接受訪視及評鑑。

第20條

本辦法經體育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