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3年9月20日訂定,經103
學年度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學校與學生家長獲得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
健全發展之目的,設立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
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特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高
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組織章程。
第二條 本會由本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岡山鎮岡山路533號。
第二章 組織及任務
第四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
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家長推舉一
人擔任之。但班級學生人數超過二十名,未達三十名者,得推舉二人
班級學生人數三十人以上者,得推舉三人。其推舉方式,採通訊為之。
本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推舉為班級代表為限。
第六條 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推舉組成之,
均為無給職。
本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
生家長。
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
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七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委員會就委員中推舉之,
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推舉一人為本會會長,五人為副會長。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八條 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
任。
會長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
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會長及全
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
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家長或本校人員三人擔任會務人員
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本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
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
職。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本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本校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本會事項。
第十一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本會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本校校務展及提供本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本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
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與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八、推舉本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代行委員會之任務。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第四章 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
第十五條 本會應推舉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
項,由委員互相推舉之。
第十六條 財務委員職權如下:
一、協助本會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
二、管理本會財務事項。
三、與本會會長於本會預算、決算報表及明細表上,共同具名。
第十七條 監察委員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會務。
二、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審核決算報表。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
學後六星期內召開,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經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ㄧ以上或家
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或家長代表互推一
人擔任主席。
第十九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家
長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
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前二項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
之ㄧ以上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
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委員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
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
議。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
員,並公布於本校(家長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ㄧ以上出席,並經出席
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以配偶,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代表或委員為限,代行其職權,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或委員,以接受一
人委託為限。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本校行政主管列席。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由委員會予以解職或
解聘:
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職務。
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會聲譽。
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
、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委員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
,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職、解聘決議之日起十日
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解職、解聘
事由與生效日期,及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二十四條 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委員會予以
解聘。
前項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委員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以出
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
證查核信件通知該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解聘事由與生效日期,及檢附
該次會議紀錄。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會員代表大會
予以解職或解聘。
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人
員出席,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職、解聘決議之日
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委員解職、解聘事由與生效日
期,及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
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前項罷免之決議應自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事由與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家長會費。
- 捐贈收入。
- 經費孽息收入。
- 其他收入。
本會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金額由教
育部定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於繳納。
本會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本會管理,於開學
後二個月內撥入本會專戶。
本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本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本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本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
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本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監察委員應於每六個月,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
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
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會議記錄
與會長、副會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委員會委員
或會員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
權利、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
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會議討論事項涉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委員會委員或會員本身利害關係時,該會
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委員會委員或會員
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
第一項所定應迴避之人未迴避者,其參與之該次會議所為之決議,
無效。
第二項規定於會員代表、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長、副會長、
財務委員或監察委員之選(推)、改選時,不適用之。
第三十二條 本組織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民法、內政部訂定
之會議規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