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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下載)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4月20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四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為期保障會員及贊助人員權益,提供會員及贊助人員訴訟協助,特設立本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及贊助人員每人每年繳交之費用

二、本基金之孳息。

三、捐款。

四、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會員及贊助人員因從事與職務有關工作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二、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使用經費。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本會代學校支會、會員或贊助人員提起訴訟案件。

二、會員及贊助人員被告案件之訴訟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三、會員及贊助人員原告案件之訴訟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

四、會員及贊助人員申請之訴訟案件,每人每年補助以一案為原則。

五、動支本基金從事訴訟,應經理事會議決之,並得依實際財務狀況,彈性調整補助。

第六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七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經提送理事會審查,並由理事會編製年度收支報表送監事會稽核,提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議決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