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4月20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四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為期保障會員及贊助人員權益,提供會員及贊助人員訴訟協助,特設立本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及贊助人員每人每年繳交之費用。
二、本基金之孳息。
三、捐款。
四、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會員及贊助人員因從事與職務有關工作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二、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使用經費。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本會代學校支會、會員或贊助人員提起訴訟案件。
二、會員及贊助人員被告案件之訴訟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三、會員及贊助人員原告案件之訴訟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
四、會員及贊助人員申請之訴訟案件,每人每年補助以一案為原則。
五、動支本基金從事訴訟,應經理事會議決之,並得依實際財務狀況,彈性調整補助。
第六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七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經提送理事會審查,並由理事會編製年度收支報表送監事會稽核,提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議決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