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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幹部訓練實施辦法 (活動流程、集合位置、分組研習分配表)

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自治幹部實施辦法

 

第1條

為培養學生自動、自治、互助、合作之精神,砥礪學習、聯絡感情以促進五育均衡發展而選派班級幹部。

第2條

幹部成員及其職務

一、班長

(一)領導全班同學實踐班會公約與班會活動。

(二)執行學校交辦事項。

(三)策劃督導各股工作之推行,建立班內榮譽制度。

(四)負責各項集會及慶典活動之隊伍指揮。

(五)適時建議學校應興革事項。

(六)上下課時領導全班同學向老師敬禮。

(七)負責班會記錄簿收發。

二、副班長

(一)協助班長辦理一切班務,班長請假或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二)核對註冊名單及段考成績。

(三)核對學籍基本資料,收發及登記缺交作業,並將名單送交教學組。

(四)負責上課點名單填寫及各項集會活動之點名事宜。

三、風紀股長

(一)負責促使同學按時作息使之生活規律化。

(二)維持本班風紀,糾正同學越軌行動。

(三)維持並檢查服裝儀容。

(四)執行班會生活公約。

(五)生活檢討會時,負責提出優劣事蹟,以供同學參考。

(六)維護課間、自習、午休及隊伍內之秩序。

(七)其他有關風紀事宜。

四、衛生股長

(一)辦理清掃同學編組

(二)督促值日生維持教室內外整潔及擦拭黑板

(三)每日檢查本班教室內外整潔區,並將負責同學服務的情形逐日登記報告導師。

(四)負責清潔用具之保管與維護

(五)負責環保及資源回收有關事宜

(六)其他有關衛生股長事宜

五、康樂股長

(一)策劃各項康樂活動。

(二)組織班內各項代表隊。

(三)辦理校內本班有關體育活動事宜

(四)負責體育器材借還。

六、學藝股長

(一)出刊、壁報、刊物及教室布置、策劃、督導

(二)收發週記,送請導師批閱及週記查閱事宜

(三)負責收發管理班級圖書、報刊等

(四)填寫教室日誌送請教務處批閱,負責學藝競賽事宜

七、總務股長

(一)負責班費收支及保管

(二)領取或採購本班應用物品

(三)檢查教室桌椅、門窗、玻璃日光燈、黑板等損壞,報請總務處

(四)學期終了負責結算及公布搬費收支情形

(五)其他有關總務事宜(代表同學訂購便當)

八、資訊股長

(一)協助導師管理、督導、製作『班級經營網站』

(二)協助學校管理校園電子討論區

(三)協助教務處電腦室宣導相關資訊法規、命令

(四)協助教務處電腦室辦理校內外各項資訊競賽

九、輔導股長

(一)協助輔導老師辦理輔導有關事宜

(二)其他

十、圖書股長

(一)研習圖書館知能

(二)辦理班級書庫事宜

(三)辦理班訪之登記,並協助維護入館後班級之秩序

(四)催還逾期未還之圖書

(五)推介增購書刊資料

(六)協助圖書館週活動及各項推廣活動

(七)傳達圖書館服務資訊

十一、環保股長

(一)班級及學校環保及資源回收事宜

十二、合作股長

(一)班級團膳意見反映

(二)員生合作社事宜協辦

十三、班聯會代表

(三)代表班聯會會員行使發言權及表決權。

(四)負有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彙集反映該班意見及向該班宣布並執行大會決議之義務。

(五)班代如因故不克出席,由副班長代理。若逾三次未出席,記警告乙次,並累計之。

第3條

幹部任期及其應具條件

正副班長及各股長街由班會選任之,各股幹事可由班長商同各該股長提名,經班會通過充任之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上學年(期)學業成績優良,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且為曾受記過處分者。思想純正、信仰堅定、愛護團體、熱心服務者。

第4條

班會實施

班長應依時(由學校排定)召開會議,開會時會員應全體出席並請導師列席指導(亦可邀請輔導老師出席指導。)主席、紀錄、司儀由班會選出。班會紀錄簿請予導師簽章並於會後送學務處核閱。

第5條

班會開會程序:

一、 班會開始(司儀報告出席人數)。

二、 全體肅立。

三、 主席就位。

四、 向國父遺像 行最敬禮。

五、 主席報告。

六、 各股長工作報告。

七、 討論提案(專題討論及建議事項)。

八、 臨時動議。

九、 選舉下屆主席。

十、 導師精神講話。

十一、        散會。

第6條

班會不得作干涉學校行政之決議,如有建議事項。可請導師同意列入班會紀錄或提於班會會議討論。

第7條

班會議案須經出席人數過班級人數三分之二通過方得成立。

第8條

正副班長,各股長、幹事如有曠、廢職守或破壞本班聲譽者,得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予以罷免,另行改選。

第9條

正副班長、各股股長、幹事,如違背校規受記大過逞戒處分者,視同解職另行改選

(或由導師遴選接充)

第10條

班會經費由會員負擔,會費數額需經班會通過決定之。班會經費之收支,經管人員應於每學期結束時向全體會員提出報告,並編製收支明細表公佈之以資徵信。

第11條

班長請假或因事不能執行任務時,由副班長代理,如副班長同時不能執行任務時,

由學藝代理,如學藝不能執行任務由風紀代理。依此類推。

第12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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