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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情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自古我國即極為重視「品德教育」,其內涵包括公私領域中的道德認知、情感、意志與行為等多重面向,亦可謂一種引導學習者朝向知善、樂善與行善的歷程與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