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教育(Human rights education) |
人權教育本身即為人權的一部份,許多國際人權公約的條款中皆明示人人有接受人權教育的權利。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第2項;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消除一切形式婦女歧視公約第10條;消除所有形式種族岐視公約第7條。 根據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行動計劃,人權教育是為了建立人權的普世價值,所作的訓練及資訊傳播。人權教育的目的在於加強學習者的技能與知識,及影響他們對下列各項的態度與行為:
(a)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b)充分發展人的個性和尊嚴;
(c)提倡不同國家、原住民、種族、族群、宗教和語系間的相互了解、包容、兩性平等與友誼、
(d)促使所有的人成為自由社會體系的一環;
(e)促進聯合國維持和平的活動。
在人權教育十年計畫結束後,聯合國大會於2005年7月通過世界人權教育計畫集中於國中小學的人權教育。
出處: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編纂:《人權字典》(臺北市:教育部,2007年6月,第一版一刷),頁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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