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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教育(Human rights education)

人權教育本身即為人權的一部份,許多國際人權公約的條款中皆明示人人有接受人權教育的權利。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第2項;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消除一切形式婦女歧視公約第10條;消除所有形式種族岐視公約第7條。

根據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行動計劃,人權教育是為了建立人權的普世價值,所作的訓練及資訊傳播。人權教育的目的在於加強學習者的技能與知識,及影響他們對下列各項的態度與行為:
(a)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b)充分發展人的個性和尊嚴;
(c)提倡不同國家、原住民、種族、族群、宗教和語系間的相互了解、包容、兩性平等與友誼、
(d)促使所有的人成為自由社會體系的一環;
(e)促進聯合國維持和平的活動。
在人權教育十年計畫結束後,聯合國大會於2005年7月通過世界人權教育計畫集中於國中小學的人權教育。
出處: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編纂:《人權字典》(臺北市:教育部,20076月,第一版一刷),頁112

人權教育術語彙編Partners in Human Rights Education Glossary

仲裁
Arbitration
仲裁是一個不需要進入司法程序的過程,有爭議的雙方要求第三人或國家傾聽它們之間的爭辯,然後由這個第三者做出決定,而這個決定會讓雙方都願意遵循。
權利法案
Bill of rights
在人權或公民權的憲法中所做的聲明,主要列出防止政府干涉的保護措施。
公民權利
Civil rights
關於公民的自由與公平的權利(例如,獲取資訊與選舉的責任)。
集體權利
Collective rights
關於一些團體保護自己利益與特性的權利。
憲法
Constitution
管理國家或是組織的一組法律。
協約,條款
Covenant
一種正式合法的協定,像是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協約,或是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協定。
文化權利
Cultural Rights
保留各個文化認同與發展的權利。
死刑
Death penalty
對國家將罪犯處以死刑的認可。
宣言
Declaration
一個正式的聲明或是意圖的宣告。
發展權
Developmental rights
團體在文化、政治與經濟成長方式的權利。
滅絕
Disappearance
所表達的是當人們消失不見了,可能是因為被殺害的或是秘密地被政府或組織給拘禁。
歧視
Discrimination
基於人們的種族、文化、血統起源、國籍、性別取向、地區、身體殘障或是其他原因而將人們作區別。
經濟因素
Economic Factors
所考慮的是生產、發展或是材料的管理。
經濟權利
Economic rights
關於生命必須的物質材料之生產、發展與經營的權利。
環境權
Environmental rights
一個人生活在健康與安全條件下的權利。
表達的自由
Freedom of expression
在平面媒體或是其他媒介上表達觀點,以及觀念溝通接收的自由。
種族屠殺
Genocide
系統性的針對種族或是血緣對某些人的殺害。
人權
Human rights
權利是普世性地屬於人們的,不管他的種族、性別、膚色、語言、國籍、年齡、階級、宗教或是政治信仰。
原住民族
Indigenous peoples
一國中原有的住民。
合法權利
Legal rights
法律中所涵蓋的權利,可以保護或是在法院中執行的權利。
受憲法限制的政府
Limited government
對政府權力的的限制,通常會透過憲法。
調解、斡旋
Mediation
是一種由第三者來幫助爭執的雙方來解決它們之間的衝突,藉由對議題的討論,直到雙方對於第三者所提的解決之道滿意為止。
道德權利
Moral rights
基於公平與正義這種一般性原則的權利。
國有化
Nationalize
由政府來接管或是運作私人企業或機構。
自然權利
Natural rights
只因為是人而擁有的權利。
談判、協商
Negotiation
為了要達到爭議的雙方能對問題作解決的討論過程。
特派員
Ombudsman
一個獨立的、不偏的人,他的工作主要是在調查順從性。
政治權
Political rights
人們參與社區或是社會政治生活的權利像是投票。
法規
Rule of law
不論是什麼身份的人,都基於相同的法律,受法律的規範與約束。
權力的分離
Separation of powers
三權分立(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into three separate branches of government)。一為立法機構,另一個為執行此法律的行政機構,還有一個是獨立判斷的審判機構。
社會權
Social rights
當人們生活、學習在一起像是學校、家庭或是其他機構時,給予人們安全的一種權利。
國家主權
State sovereignty
在國家的司法管轄權之下,政府有最後的合法權利以決定何者是可為的。
防止種族與性別歧視的積極性行動
Affirmative Action
政府或是私人企業所採取的積極性行動,目的是要彌補過去對女性、特定的種族、人種、宗教或是殘障人士在教育、工作或是升遷上的歧視。

 
以上的定義來自於給所有人的人權(Human Rights for All)。Edward L. O' Brien, Eleanor Greene, and David McQuoid-Mason 等人所寫。於1996年被全國公民教育機構所出版(Definitions taken from Human Rights for All written by Edward L. O' Brien, Eleanor Greene, and David McQuoid-Mason. Published by 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Citizen Education in the Law, 1996. )。

 

相關連結

1.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

2.人權網站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