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教師擔任導師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1條 |
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項規定,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並參酌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及聘任導師注意事項」訂定之。 |
第2條 |
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建立公開及制度化之導師遴選機制,增進導師輔導功能,引導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特訂定本辦法。 |
第3條 |
本校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學校各班置導師一人。 |
第4條 |
本辦法所謂兼職是指兼任處室主任、秘書、科主任、組長、導師及各兼辦行政業務教師。 |
第5條 |
辦法所稱之積分係指於本校服務之年資,併計於本校擔任兼職之年資,以上年資每滿一年各給一分。 |
第6條 |
導師遴選委員會 一、本校應成立導師遴選委員會,負責導師遴選相關業務之執行。 二、遴選委員會成員共十五人;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為學務主任由教務主任、輔導主任、實習主任、主任教官、教學組長、教師會代表1人、家長會代表1人、專任教師代表(3人)、導師代表(3人)及訓育組長(兼會議記錄)所組成,遴選委員皆為無給職。 三、導師遴選委員會應於每年七月召開會議,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能做成決議。 四、審核教師之「導師積分表」及「緩任導師資格」。 五、依下學年度教師員額及開設科目節數,審議教務處所提之各科應擔任導師名額。 六、審議學務處所擬之下學年度導師名單。 |
第7條 |
導師聘任作業程序如下 一、每年六月由學生事務處將「導師積分表」、「擔任導師意願表」及「緩任導師申請書」之表格公告於校務系統,並將此訊息公告於行政公布欄,由教師自行下載後填寫繳交學生事務處,並由學生事務處於七月彙整完成。 二、每年七月由教務處依下學年度教師員額及兼任行政教師人員,提出開設科目節數與各科應擔任導師名額,彙送導師遴選委員會審議。 三、七月底前將導師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名單,陳請校長聘任。 |
第8條 |
遴選原則 一、除兼職者不排輪序外,其餘全部依公平原則排定。 二、除兼職者外,每學年導師缺額以志願擔任之專任教師優先,取積分大者依序優先聘任為導師。 三、前項志願擔任之專任教師若為專業科目老師時,應視該科課程、實習分組、排課等因素優先排任導師。 |
第9條 |
導師之任期 一、每屆導師以任滿三年或帶班畢業為原則。 二、凡在本校兼職連續任滿三年者,得免兼導師一年。 三、有下列各款之一者,經導師遴選委員會決議通過,得免兼導師職務: (一)提出導師緩任申請書者。 (二)年齡超過55歲者。 |
第10條 |
代理導師遴聘與實施原則 一、導師請假可自覓代理導師,若由學務處排定,原則為所有專任教師輪任代理導師,負責該班導師請假期間的各項班級業務。 二、專任教師受派為代理導師時不得拒絕。唯得自行徵求專任教師同仁同意代為擔任代理導師職務,其實際異動情況應由受託代理之專任老師主動告知訓育組。 三、代理導師輪任原則依積分與代理天數較少者優先擔任。 |
第11條 |
導師之責任及義務 一、班務處理及班級經營: (一)督導學生早自習。 (二)檢查學生服裝儀容。 (三)督導學生教室及公共區域之清掃,並做檢查工作。 (四)批閱班級點名簿及教學日誌。 (五)評閱及指導班級學生的生活週記。 (六)參加導師會議,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協助有關學生事務工作之共同問題。 (七)參加班級經營與輔導知能研習及親職座談會。 (八)指導班會進行及學生班會紀錄簿繕寫,協助反應處理班會有關建議事項。 (九)帶領班級參加學校重要慶典活動及相關集會活動,並擔任各種集合結隊活動之點名與管理。 (十)評定學生德行及群育評量,並簽註評語。 二、學生生活、學習、生涯、品德及身心健康之教育及輔導: (一)瞭解及輔導學生之缺曠課有無異常情形,並核定班級學生請假事項。 (二)隨時輔導學生言行,實施個別談話,並紀錄於導師手冊內備查。 (三)瞭解班級學生的行為態度、學業和生活作息,並給予適時輔導。 三、親師溝通及家庭聯繫: (一)凡缺曠學生未於事前請假者,須於當日以電話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 (二)瞭解班級學生之家庭狀況,視需要進行電話訪問或家庭訪問。 四、特殊需求學生之關照及輔導: (一)根據輔導室、衛生組及各相關處室提供之學生資料,特別關注班上有特殊需求學生之身心及學習狀況,視需要轉介學、輔或其他單位協助處理。 (二)配合輔導室對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參加每學期之個別化教育方案(IEP)會議,並協助身心障礙學生IEP之制定。 五、協助處理學生偶發事件及申訴事件。 (一)宣導校園安全事件之申訴管道,及時協助處理學生突發事件。 (二)班上同學若有突發變故,適時協調相關單位與社會資源予以協助。 六、其他與班級學生相關事務之處理 |
第12條 |
學校積極建置下列支持機制以提供導師有效之協助 一、定期召開全校性導師會議,討論導師工作實施情況。 二、建立學生輔導網絡系統,提供導師諮詢及轉介服務。 三、建置學生、學生家長及民眾回饋意見管道之留言版及電子信箱。 四、提供導師心理諮商及法律諮詢服務等教育支持系統。 五、建立學校導師專業知能培訓機制。 六、定期辦理親職座談,增進親子關係。 七、定期辦理親師座談,增進親師溝通。 八、其他可行之必要作為。 |
第13條 |
教師擔任導師工作,表現優異者,學務處應於每學期結束時,列舉事實簽請獎勵。 |
第14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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